一、更改登记

出口企业改变电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件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登记。

退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在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上签署意见,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并核法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二、注销登记

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远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三、验证和换证

退税机关定期组织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查验工作,对登记证的有关内容与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进行审验并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出口企业在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换证手续。

四、其他

(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纳税人遗失出口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