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成员国

 

欧盟商标是最近开始实行的一种在欧盟全部25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斯洛维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伊斯坦尼亚。

 

欧盟商标特点

 

1.费用低

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5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

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4.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

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5. 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

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6. 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7.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