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福友,如果提单上的SHIPPER改成离岸公司的抬头,会不会影响工厂退税?

网友解答



[quote]原帖由 [i]dhl_018[/i] 于 2009-5-24 21:27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6147250&ptid=1903227][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请问各位福友,如果提单上的SHIPPER改成离岸公司的抬头,会不会影响工厂退税? [/quote]

不影响你国内这边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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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dhl_018[/i] 于 2009-5-24 21:27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6147250&ptid=1903227][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请问各位福友,如果提单上的SHIPPER改成离岸公司的抬头,会不会影响工厂退税? [/quote]

楼主提单上的SHIPPER,不会影响到工厂的退税.:)

[url]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hkgfxyy.html[/url]
注册了香港公司
工厂将货卖给香港公司,就意味着工厂是出口方,  
那么当工厂将货物报关出关后,  
你的香港公司就获得了货物的所有权,
然后再做一个背书,即改提单
将货物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卖给国外客户,
客户将钱汇入香港公司的账户,香港公司再将采购成本打回工厂,由工厂进行核销,退税
利润部分留在香港公司的账户上,这部分利润就不用缴税
离岸公司是境外公司,离岸公司汇款至国内工厂,工厂一样可以办理核销退税,不受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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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dhl_018 的帖子

不会有影响的,因为核销的时候,不要提单的
不会有影响,因为离岸公司是境外公司,不影响核销和退税。
[color=DarkGreen][size=4][b]离岸公司帐户是属于境外帐户,国内企业接收离岸公司汇款,同样可以享受退税政策。[/b][/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midun999 于 2009-5-25 09:41 编辑 [/i]]
[size=5][b]请问各位福友,如果提单上的SHIPPER改成离岸公司的抬头,会不会影响工厂退税?[/b][/size]

[size=4][b][color=Navy]不影响工厂退税操作,只要离岸帐户有相应的外汇汇到工厂帐户上,

工厂就可以顺利的核销,退税.

欢迎在线,来电咨询其他问题,希望可以帮到您.[/color][/b][/size]

[[i] 本帖最后由 kinsir83 于 2009-5-25 09:58 编辑 [/i]]
[color=Black][size=5][b]请问各位福友,如果提单上的SHIPPER改成离岸公司的抬头,会不会影响工厂退税?[/b][/size][/color]


[color=Navy][size=4][b]要退税的话,以离岸公司名义和工厂或外贸公司签协议,

同时工厂给你开增值税发票是退税的前提。至于单证问题,

你可以选择工厂直接出口或者找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你只负责赚差价,就是对于工厂或外外贸公司来说你是他的最终客户,

他的提单等所有资料都是以你为买家,你收到提单后自己做转口换单,

也就是重新做份让您对客户清关的单证,客户就看到你为SHIPPER的提单,

因大陆报关系统与国外清关系统互不联网,因此两份单据不冲突。

[color=DarkRed][u]核销一般不出示提单,所以离岸作为SHIPPER的提单不影响工厂核销。[/u][/color]

或者你自己指定货代给工厂,你负责订舱,你委托货代帮你办理所有事情,




但因产地证与商检等文件是离岸公司不可出具的,如客户需要,

也只是他清关的文件之一,可以和货贷买,绝大多数货贷都会提供。

如是TT付款,不影响收款,如是LC,则在条款中说明“外商可接受第三方单据”。

以免产生单证不符,导致银行拒付货款。



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b][/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dragoneyes 于 2009-5-25 10:07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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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Navy][size=4][font=楷体_GB2312][b]核销一般不出示提单,只要是给海外客户入口进关用的.大多客户还是直接发货人直接写自己的香港公司的.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以香港公司为例给大家介绍一下转口贸易的操作:
假设你的上海公司主要的客户来自美国,给到你现在有一笔100万美金的服装定单,假设这批服装的成本是60万美金,那么你上海公司可能有两种情况1)有自营进出口权,本身也有工厂,可以自产自销的2)没有进出口权,在国内工厂采购好后,全部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先说第一种情况,原先的操作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双边贸易,上海公司直接上海报关出口后,美国收到货以后直接T/T回国内,那么暂不计其他成本,你上海公司就会有一个40万美金的利润,会以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不计其他应课税,税收已经很高,另外,中国仍旧有外汇管制,即使企业有进出口权,有美金帐户,给到它,也是有限额的,额度会按照你的出口额来确定,也就是说超过美金帐户额度的外汇打进来,仍旧会结汇成人民币,承受结汇损失,相反,进口付汇时,支付超过帐户额度的美金出去,也是要通过向银行购汇来实现,那么一进一出,给到企业一年下来的结汇损失也是很大的。现在如果你有香港公司,那么首先你可以用香港公司的名义接下美国客户这100万美金的定单,因为你的香港公司本身不涉及生产,那么它就向上海的公司做一个采购的动作,相当于“洋行”,也就是中间商的角色,采购合同的金额一般不能低于60万美金的成本,否则就会牵涉到一个反倾销,这边假设是70万的采购合同和上海签,那么合同的问题清楚后,大家就会考虑贸易当中的物流和资金了,先说物流,货的走向仍旧是上海发往美国,具体的操作你上海公司有进出口权,首先拿着他和香港公司的合同去报关,很多人会问,我的货是从上海买给香港,可以直接运去美国吗?这里我们要给客户解释清楚成立有限公司,我的合同上面指明收货地点是美国的某个港口,只要你指明,去海关报关是没有问题。因为我把我的货运去那里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个只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去海关申报好你货物的产品、数量、价值、运到那里,原产地证书后,全部文件齐全了以后,你这个货物才能够交给船务公司,来帮你做个SHIPPING的动作。没有这些东西,船运公司是没有人敢接这个单的帮你运走,没有报关就是走私,所以在你找船运公司之前,你要去做好整个报关的程序。报关完交给船运公司,你货运到码头口,船运公司装船集装箱,上船,买保险,开船,运走。那么船运走的时候,船运公司有个收货单交给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把单据速递给美国。但是因为这些单上面所有签收的单位都是香港公司,所以这个时候他必须做一个背书的程序(或直接?海?SHIPPING改成香港九可以了,提?就不需要再背?,??操作?在最多),那么,客户要是问,那我的货要是去到香港改提单那不是很麻烦?其实这是不需要的,这个货不去香港,这个香港公司是你自己的成立公司,这个改提单其实就是你自己改。我自己把提单一改做个背书,背书后我把单据速递给美国,美国客户到时候去码头就能收货。

关于海外公司后续的管理~操作~银行问题可以加我MSN/QQ或者直接参见FOB最佳帖子: [url]http://bbs.***.com/thread-838766-1-1.html[/url]
[/b][/font][/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danielmll 于 2009-5-25 09:15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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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dhl_018[/i] 于 2009-5-24 21:27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6147250&ptid=1903227][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size=4]请问各位福友,如果提单上的SHIPPER改成离岸公司的抬头,会不会影响工厂退税? [/size][/quote]


[b][font=宋体][size=4]    离岸公司以后开的账户不管是大陆离岸帐户还是香港本地账户都是境外账户性质。以后只要你从离岸公司账户把采购成本转给大陆公司,那么国内等于是收到了境外的资金,这样就可以去办理核销和退税了,并不会有影响。

    至于提单抬头直接写成SHIPPER只是为了以后你客人看不到大陆工厂或者代理公司的名字,这个不会影响国内的核销和退税。

[color=Blue]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处理,LZ可以参考[/color]
1.Commercial Invoice 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2.Packing List 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B/L。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4.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6.许可证: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color=Red]关于海外公司后续的管理~操作~银行问题可以加我MSN/QQ或者直接参见FOB精华帖:[url]http://bbs.***.com/thread-890655-1-11.html[/url] [/color][/size][/font][/b]

[[i] 本帖最后由 martin_xwj 于 2009-5-25 09:24 编辑 [/i]]